武汉法律经济专修学院章程修改公示
章程是学校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学院接受外部监督、实施自我监督的基本依据,具有规范和通灵院内管理制度的功能。为了完善工作制度,指导和规范学院章程建设,促进学院依法知晓、科学发展,推动党的建设与教育教学工作深度融合,通过抓好思想政治与德育工作,推进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院党章,有效发挥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作用,引导学院党组织和党员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着重完善学院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2021年12月9日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学院章程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原章程第七条第二款推荐理事和监事修改为委派理事和监事;
二、原章程第十条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修改为理事由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在全体在职教职工中委派产生
三、原章程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增加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教职工大会行使的职权
四、原章程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修改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由理事会通过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院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院行使职权。为新章程的第二十五条
五、新章程增加第六章党建工作共三条即第三十五、第三十六、第三十七。
新旧章程见附件
公示期: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25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来信来电反映。
联系电话:02784901109
武汉法律经济专修学院
2024年3月19日